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拾獲物處理要點
【111.12.12發布】
89.5.2第91次工作會報通過
91.5.7第139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92.6.17第164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02.11.5第374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09.8.18第526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11.12.6第582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一、本館為辦理讀者或同仁於館內拾獲物品、錢財(食品類、飲品類除外)交至各服務台之招領事宜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各服務台值班館員於本館線上失物招領系統登錄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內拾獲物登記表」(下稱登記表),詳實登記各欄,列印登記表請拾得人簽名確認,並公告招領資訊。
三、值班館員簽收拾獲物後,應先檢查內容,如有身分證件及聯絡資料,須主動循線通知失主至該樓層服務台領回失物;登記表應以適當方式固定於拾獲物上,避免混淆。
四、已通知失主且七日內可來館領取者,拾獲物由原通知服務台完成認領程序;七日內無法前來領取者,除通知失主於辦公時間內洽行政組認領,並由該服務台派員送至行政組辦理拾獲物轉交作業。
五、拾獲物如無身分證件、聯絡資料,或經初步查證無法連絡失主,則由各服務台派員將拾獲物送行政組辦理轉交作業。
六、非行政組正常上班時間(如週六、週日),服務台仍應按本要點第三、第四條原則處理拾獲物,並於次一正常上班日再送至行政組辦理轉移作業。
七、拾獲物自拾獲日起六個月後無人認領者,依「國立臺灣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」處理之。
八、失主經通知前來認領時,值班館員應當場清點拾獲物內容,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失主於領回簽收欄留下應填資料完成結案,拾獲物登記表則送至行政組存檔備查。
九、本要點經本館工作會報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
【111.12.12發布】
89.5.2第91次工作會報通過
91.5.7第139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92.6.17第164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02.11.5第374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09.8.18第526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111.12.6第582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一、本館為辦理讀者或同仁於館內拾獲物品、錢財(食品類、飲品類除外)交至各服務台之招領事宜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各服務台值班館員於本館線上失物招領系統登錄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內拾獲物登記表」(下稱登記表),詳實登記各欄,列印登記表請拾得人簽名確認,並公告招領資訊。
三、值班館員簽收拾獲物後,應先檢查內容,如有身分證件及聯絡資料,須主動循線通知失主至該樓層服務台領回失物;登記表應以適當方式固定於拾獲物上,避免混淆。
四、已通知失主且七日內可來館領取者,拾獲物由原通知服務台完成認領程序;七日內無法前來領取者,除通知失主於辦公時間內洽行政組認領,並由該服務台派員送至行政組辦理拾獲物轉交作業。
五、拾獲物如無身分證件、聯絡資料,或經初步查證無法連絡失主,則由各服務台派員將拾獲物送行政組辦理轉交作業。
六、非行政組正常上班時間(如週六、週日),服務台仍應按本要點第三、第四條原則處理拾獲物,並於次一正常上班日再送至行政組辦理轉移作業。
七、拾獲物自拾獲日起六個月後無人認領者,依「國立臺灣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」處理之。
八、失主經通知前來認領時,值班館員應當場清點拾獲物內容,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失主於領回簽收欄留下應填資料完成結案,拾獲物登記表則送至行政組存檔備查。
九、本要點經本館工作會報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
註:學校辦公時間為週一~週五8:00–12:00,13:00–17:00。